|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体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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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8 10:24 文章来源: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组通字[2005]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改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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