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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坛支部推荐文章:新中国的数次工资改革
2007-09-28 14:06  文章来源: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来源:9月20日周末报)


  建国初期,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全国各级人民政府一九五O年暂行供给标准草案”的命令,其突出特点是供给制,定量供给菜、粮、服装等实物。
  
  第一次工资改革:1952~1955年
  主要特点就是由供给制过渡到工资制
  1、统一了以工资分计算工资的依据,将原以实物形式供给折合成工资分,如大灶、中灶、小灶,由原来油、盐肉、蔬菜、燃煤多少,分别折算成大灶、中灶、小灶多少工资分,然后以货币形式支付。
  2、各大行政区分别建立了新的职员工人工资制,国有企业工人实行的是8级工资制。
  3、制定了工资奖励制度。
  
  第二次工资改革:1956年
  1、取消了工资分,直接实行工资支付。
  2、改革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工、不熟练工工资标准上有明显的差距。
  3、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全国统一了标准,是现行工资制定的基础。当时行政人员25个工资等级,一般人员22个工资等级,工人12个工资等级。

  第三次工资改革:1978年开始运作,1985年7月出台实行
  突出特点由等级工资制改革为结构工资制,将工资分为若干单元,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
  从1986年10月至1991年10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这次改革废除了等级工资制,使增资不平衡的矛盾得到缓解,专业技术人员兑现职称工资,从1987年到1993年增资幅度大,频率快。

  第四次工资改革:1993年
  1、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职务工资从国家主席,总理到办事员共分12个职务层次,每一职务层次分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三档,最多为八档;级别工资共分为十五级;基础工资均相同。
  2、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津贴是工资构成中主要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3、建立了正常的增资制度。
  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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