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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6-03-08 10:22  文章来源: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组通字{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六、本通知自2005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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