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政策指南
> 正文
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2006-03-08 10:26 文章来源:
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
文章类型:
摘编
内容分类:
政策
组通字【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副局级职务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请按上述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的请示报我部审批。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4年6用 15 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李玲 《燕舞》
2006-03-15 13:17
杨振伦 《写意牛》(临摹)
2006-03-15 13:12
郑文桢 《山茶花》
2006-03-15 10:19
阮波同志和汪道涵同志在一起(照片)
2006-03-14 10:29
2004年商务部老干部书画作品选登
2006-03-13 13:40
商务部离退休干部有关预借住院押金、住院费结算程序及门诊药费报销时间的补充规定
2006-03-13 13:39
商务部举行离退休职工2006春节联欢会(视频)
2006-03-10 11:10
离退休干部局组织三八节活动剪影
2006-03-10 08:38
丹青寄友情
2006-03-09 10:34
离退休干部局组织系列活动庆祝三八节
2006-03-09 10:2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