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高部分离体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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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8 10:28 文章来源: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组通字[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对符合提高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及时报我部审批;对符合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抓紧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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