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关于加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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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8 10:35 文章来源: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务部部机关、各特办、各事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司(局)级以上干部,由商务部派出到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和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以下简称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的二秘级(处级)以上干部。其它部属驻外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司(局)级干部由人事司报部领导审批,部机关、各特办处级干部报人事司审批,各事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司(局)级干部由人事司报部领导审批,部机关、各特办处级干部报人事司审批,各事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其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解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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