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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回顾与展望

十四号院党支部 宋和平

2021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周年。“入世”是中国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二十年来,我国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入世”之初,针对全面开放将给国内市场产业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担忧,为应对挑战,趋利避害,亟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规则的自我保护体系——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今天,回顾总结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建立、发展、逐步完善的历程,是很有意义的。

一、建立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是适应“入世”,改革国家经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十年来,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完成了从立法、体制机制建立、到实践的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维护产业安全效果显著,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贸易救济法律逐步完备。1994年5月12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首次将国际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引入中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1997年3月25 日,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我国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2001年根据中国入世的客观需要,国务院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商务部相继发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等26个部门规章。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2004年,为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增加了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依据WTO的具体规则拓展和完善了维护产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2018年4月,我国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反倾销反补贴听证会规则》和《反倾销调查问卷规则》等部门规章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经过二十年来的不断制定和完善,我国初步建立起包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多层次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体系。

贸易救济调查稳步开展。按照WTO统计方法,自我国入世以来,至2021年11月,我国共对来自28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62起(按中国统计方法106起),其中已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219起(按中国统计方法87起),仍在调查的案件3起(按中国统计方法3起);从2009年以来,对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17起(按中国统计方法17起),其中已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案件10起(按中国统计方法10起),仍在调查的案件3起(按中国统计方法3起);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了2起保障措施案件调查。2002年5月20日针对美国发起的钢铁保障措施案引发的全球钢铁贸易战,我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终裁决定对热轧普薄板等5类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最终保障措施。2016年9月12日对进口食糖保障措施调查,裁决对进口食糖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这些产品涉及我国化工、轻工、钢铁、机械、纺织、电子、医药、农业等行业。

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体系不断完善。二十年来,贸易救济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形成了以商务部为主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在贸易救济工作中,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动联系企业,通力配合调查机关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石化、钢铁、汽车、轻工、化纤、橡胶、淀粉、氯碱、造纸、紧固件等行业协会成立专门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有的还代表产业提起贸易救济申诉;在全国范围,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预警体系与法律服务机制。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与竞争中,熟悉国际规则,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在积极开展贸易救济实践的同时,着力抓好理论研究工作,提高贸易救济的质量与水平。与大学、研究机构开展广泛的课题研究,对WTO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新国际贸易规则等众多领域开展深入理论探讨。

二、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十年来,我国构建了维护产业安全的工作体系,依法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即坚持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又坚决遏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有力地维护了国内产业合法利益,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成效显著。

(一)抵制恶性竞争,维护了公平贸易秩序。在入世初期,我们对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对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有效地缓解了国外产品低价倾销进口和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为产业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钢铁产业健康发展。二十年中,在逐步开放市场进程中,石化协会、钢铁协会、造纸协会、化纤协会、橡胶协会、氯碱协会、马铃薯淀粉协会、紧固件协会,都有许多产品因不正当竞争而通过贸易救济的方式得以解决。

贸易救济措施有效地缓解了国外产品低价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为产业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水合肼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当年的进口数量就下降了51%,进口价格同比增长了70.38%;新闻纸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当年的进口量下降了47.86,新闻纸产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二氯甲烷在采取反倾销后的2003年,来自涉案国家二氯甲烷进口量大幅下降42%,进口价格大幅回升47%;在对呋喃酚产品采取反倾销后,2006年与立案前的2004年相比,来自被诉国家的进口数量减少22%,同时进口价格上升31%。2007年以来,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甘肃马铃薯淀粉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并成为当地脱贫攻坚的支柱产业;从针对单模光纤的持续反倾销到延伸至上游光纤预制棒的反倾销,为后期我国5G网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二十年来,我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涉案产品中化工产品占比较大,如:聚酯切片、涤纶短纤、水合肼等,其中很多属于化工新材料,是发展信息、航天、能源、医药、生物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物资基础,这些产品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源动力和各国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焦点。例如,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后,企业利润普遍得到增长,经营效益趋于好转,受损害产业得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企业平顶山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高端注塑领域的产品在国内高速铁路建设这一高端市场占领了80%以上的份额。

(三)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维护国家产业安全。有些贸易救济调查的涉案产品,在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中都处于重要地位,对产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有机硅、多晶硅、光纤。有机硅作为航天科技的战略产品,西方对我国严密封锁技术并进行倾销,造成我国产业巨额亏损。2004年5月19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产品立案调查。2004年7月16日,商务部对该案正式立案。2006年1月16日,商务部发布肯定性的终裁公告。裁决结果:决定对日本公司征收14%-22%,美国公司13%-22%,英国公司13%-22%,德国公司22%的反倾销税。采取反倾销措施前,被调查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上一直保持在70%左右的高份额,进口产品价格逐年下降。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不断扩大向中国的出口,并削减甚至压低出口价格,出现“国内产业试车,进口产品降价,试车失败,价格反弹”的现象,进口产品遏制国内产业发展的企图非常明显。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有机硅产业产量增长,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有机硅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研制出的产品被用于“神六飞船”的发射,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贸易救济措施为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赢得时间、技术和空间,打破国外在高端领域的垄断地位,为我国制造业重点领域的突破发展提供保障。

(四)保护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马铃薯淀粉、白羽肉鸡、高合金无缝钢管、紧固件案,维护了产业利益,保障了上下游协调发展。对欧盟马铃薯淀粉2006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2010年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制止了自欧盟进口的存在倾销、补贴的产品对我马铃薯淀粉生产加工产业的损害。该案涉及甘肃、青海、内蒙古、云南、黑龙江、吉林、陕西、山西、河北、贵州、新疆等10个省区,影响6000万马铃薯种植户,媒体称之为“土豆保卫战”。征税后,国内马铃薯淀粉价格实现恢复性上涨,达到6000—7000元/吨。2019年2月,经期终复审调查再次延长反倾销税至2024年。反倾销裁决后,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赢得了可贵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遇。国内马铃薯淀粉企业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直接吸纳当地农户在企业务工,原料收购价稳定在0.4元/斤以上,有力促进了农户增收。企业普遍反映,没有贸易救济措施,就不会有今天甘肃马铃薯淀粉产业的长足发展,马铃薯也不可能真正成为“脱贫薯、致富薯”。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后,稳定了城乡市场供应。

三、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工作的几点建议

入世二十年后的今天,中美经贸摩擦及其外溢效应成为我国外部的最大不确定因素,多边规则的博弈和重构将对贸易救济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也在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新形势下贸易救济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更加严峻复杂,责任更加重大,如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发展利益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2021年7月,商务部发布的《“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贸易救济调查工作体系,丰富贸易救济政策工具,健全产业损害预警体系,扩大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加强贸易救济措施效果评估。

针对我国贸易救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借鉴各国成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和实践,以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一)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贸易救济工作水平。在国际竞争加剧、变数增大,贸易摩擦日趋严重的背景下,作为国际贸易“安全阀”的贸易救济更显重要。贸易救济调查是一项十分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程序或实体上都有国际规则制约的一项制度,应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化解贸易争端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案件裁决中应重视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上下游产业等公共利益问题的考量。加强对竞争力不强而又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通过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使更多产业特别是各类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熟悉和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二)细化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提升贸易救济政策工具效能。二十多年的实践,我们从规则的学习者、接受者成长为践行者、参与者。参加了“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并发挥了积极作用。要将谈判的经验、实践的总结转化为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的成果。在法律规章的进一步修改中逐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如日落复审、公共利益、反规避、损害幅度等;与贸易救济有关的法律制度,如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原产地规则、关税制度等,应相互衔接配套,形成完整体系。同时,积极探索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与对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

(三)健全贸易救济工作体系。强化中央、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四体联动的贸易摩擦综合应对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指导企业做好贸易摩擦预警、咨询、对话、磋商、诉讼等工作,并指导行业组织加快完善产业损害预警体系,逐步使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产业都能建立起自己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发现损害苗头及进行证据和资料收集方面的天然优势;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把关系产业安全又不适合政府出面的工作依托行业组织开展。充分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立案、调查、裁决、效果跟踪、复审等各阶段的重要作用;指导其做好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作和预警工作;授予其更多的工作职责,帮助他们在贸易救济措施工作中定好位,找到抓手。

(四)注重防范贸易风险,健全产业损害预警体系,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和发展利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贸易摩擦、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报告;提高数据库和预警机制的综合利用水平,切实发挥其前瞻性作用。同时,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近年来频繁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国内法,重点涉及国有企业、产业补贴、“市场扭曲”、“劳工与环保”、“汇率低估”、“跨国补贴”等,这些不仅对我国产业未来的贸易摩擦应对产生影响,还将对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和规则带来挑战。因此,我们应积极跟踪美欧等成员方在贸易救济领域的规则修改,并组织机构和专家评估评估新规则带来的影响,为机构和企业应诉提供应对建议和帮助。

(五)加强贸易救济理论研究,为贸易救济工作提供理论支撑。近年来,WTO和美欧等成员方都在加强对贸易救济等多边制度的研究和修订,引入了保护国内产业的新规则,但我国目前缺乏贸易救济理论的系统研究,并已严重落后于贸易救济实践。对此,调查机关应积极利用外脑,引导、鼓励研究机构和理论界加强对贸易救济理论,尤其是我国还缺少实践的前沿问题的研究,为贸易救济工作和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促进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是WTO的基本原则。WTO贸易救济的规则目的是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顺利、有序地发展,因此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安全阀”。随着国际经贸领域竞争日趋激烈,逆全球化抬头,贸易救济被滥用的趋势加剧,但不能因此否定贸易救济在WTO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从贸易救济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也是经由制度创新而不断健全。未来贸易救济法律的完善,也将是我们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课题。

(文章原刊登在贸易救济专业委员会公众号,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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